2006年2月1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命根子”感染两年后终获赔
法官: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代表院方没有过错
王杭徽 南法

  安徽人丰某胜诉了,但他并没有为这而特别高兴。两年来,他辗转皖浙苏三省,治好了留在自己“命根子”上的病患;等待中,他得到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中心两个不同的结论。此间,女朋友的离去和家人的痛苦,都曾让这个20岁的小伙子痛不欲生。而这些遭遇,都源于他2003年在嘉兴市某医院做的包皮过长切除手术……
  手术留下后遗症
  2003年6月,在禾打工的丰某来到嘉兴市区一家医院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丰某回忆,门诊手术后,医院既不让他住院也没有作消炎、灭菌等处理。术后不久,创口即出血不止,出现裂口、水肿。“当时很疼,我两次到医院看,但他们都说没事。”
  随着时间的推移,丰某的手术处长出了一个巨大的肿块,疼痛难忍的丰某又去了海宁某医院治疗。同年8月,丰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在老家安徽淮北某医院治疗,仍未取得效果。其后,丰某又两次来到江苏徐州某医院治疗。
 “我女朋友因为这个在2003年底离开了我。”丰某说,整个家的生活都被自己的病痛给打乱了。一怒之下,丰某将手术医院告上了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两份结果不同的鉴定书
  2004年9月,嘉兴市医学会受法院委托作出了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得知这一结论,丰某在律师的建议下,向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05年8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结论:丰某包皮环切手术后出现的水肿等症状与本次手术操作不当等因素有关;丰某目前的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采信司法鉴定患者获赔
  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法院最后认为,丰某去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丰某所出现的后遗症与手术操作不当等因素有关,医院对丰某身体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判决医院作出相应的赔偿。
  一审判决后,相关法官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两份鉴定仅是判决结果的参考依据,不是医疗事故并不能说明医院没有过错。